司法院院字第6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5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0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6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1 页 | |
保卫团丁携械潜逃,应构成刑法第三五七条之罪,如所携之械系军用枪炮、子弹者,并应适用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二条及刑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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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8年4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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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团丁携械潜逃,应构成刑法第三五七条之罪,如所携之械系军用枪炮、子弹者,并应适用军用枪炮取缔条例第二条及刑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