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2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假執行之標的物應交付債權人,如宣示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廢棄或變更者,被告因假執行所給付之物,依民事訴訟律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或民事訴訟條例第四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應由原告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