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24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25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2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0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53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假执行之标的物应交付债权人,如宣示假执行之本案判决经废弃或变更者,被告因假执行所给付之物,依民事诉讼律第五百十五条第一项,或民事诉讼条例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项,应由原告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