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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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4 頁 | |
(一)下級法院所為科罰之裁判,無論是否依據行政法則,如係不得聲明不服之事件,依院字第五七一號解釋,當事人祇可向原法院聲請另為裁決,其向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即應認為不合法。
(二)司法機關審理訴訟,發見未貼印花之不動產典賣契據,如其提出在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以前,自應依照舊法辦理(院字第七七號解釋參照)。至執行時該當事人仍就原提出之契據表示異議,不得認為使用因執行程序中本不生使用契據之問題,故表示異議,雖在該條例施行以後,亦不適用該條例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