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4 頁 | |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就刑事案件以決定諭知免訴,既明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六條條文,自係本其檢察職權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原告訴人之呈訴不服,應依再議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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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64 頁 | |
兼理司法之縣政府就刑事案件以決定諭知免訴,既明引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及第二百四十六條條文,自係本其檢察職權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原告訴人之呈訴不服,應依再議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