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6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6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6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有效期內,加入以危害民國為目的之團體,於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施行後始發覺或捕獲者,如在同法施行前已脫離其團體而未經過起訴時效者,應依刑法第二條但書比較兩法適用較輕之刑,反之如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施行後,仍在團體之中,則因加入行為之繼續性而成為組織團體之行為,應依同法第六條處斷,不適用刑法第二條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