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5 頁 | |
查律師章程第三十五條有聲請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將該律師付懲戒之規定,據來函所述該律師發生聲請懲戒案件繫屬之法院,既係上海第二特區法院,自應就該案件繫屬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由首席檢察官提起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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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5 頁 | |
查律師章程第三十五條有聲請所在地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將該律師付懲戒之規定,據來函所述該律師發生聲請懲戒案件繫屬之法院,既係上海第二特區法院,自應就該案件繫屬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由首席檢察官提起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