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9 頁 | |
前解釋但書所云,須經下次監委會之追認,係指追認常委所處理之事務而言,並非謂常委之互推,尚須監會更行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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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9 頁 | |
前解釋但書所云,須經下次監委會之追認,係指追認常委所處理之事務而言,並非謂常委之互推,尚須監會更行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