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7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解釋但書所云,須經下次監委會之追認,係指追認常委所處理之事務而言,並非謂常委之互推,尚須監會更行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