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9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2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被告因繳納保證金釋放後經宣告罪刑并緩刑若干年,若在緩刑期內,已另有相當之保證者,其以前所繳之保證金,自應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