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69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69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2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被告因缴纳保证金释放后经宣告罪刑并缓刑若干年,若在缓刑期内,已另有相当之保证者,其以前所缴之保证金,自应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