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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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7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6 頁 | |
訴願乃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方得提起,學校無處分寺產之權,若因寺產而致與其他學校或寺僧及地方團體發生爭執,係屬普通訴訟事件,非訴願事件,應屬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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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6 頁 | |
訴願乃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官署之違法或不當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方得提起,學校無處分寺產之權,若因寺產而致與其他學校或寺僧及地方團體發生爭執,係屬普通訴訟事件,非訴願事件,應屬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