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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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3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06 頁 | |
(一)地方官署根據法令頒布單行章程徵收捐款,非行政處分,人民不得依訴願程序提起訴願,若因徵收捐款而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分,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二)地方官署處分其所屬之寺廟財產而有違法或不當情形時,有權利或利益之人,均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以僧侶住持為限,地方自治機關或其他團體,若與該寺廟無權利或利益之關係,自不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