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2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2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33 頁 | |
查本院院字第六一六號解釋,候補人員以無法律特別許可,故認為不得列席,縣教育會職員,以無法律特別限制,故認為得許兼任,要皆指法無規定而言,茲教育會法施行細則既定有明文,自應依照該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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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33 頁 | |
查本院院字第六一六號解釋,候補人員以無法律特別許可,故認為不得列席,縣教育會職員,以無法律特別限制,故認為得許兼任,要皆指法無規定而言,茲教育會法施行細則既定有明文,自應依照該細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