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7 條 ( 19.12.26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15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施行後,設定之典權定有期限,依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得回贖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仍適用該辦法辦理,該辦法第八條定明設定典當期間以不過十年為限,違者一屆十年限滿,應准業主即時收贖,則在該辦法施行後 (民國四年十月六日後) ,設定逾越十年期限之典權,如該省另無單行章程或習慣 (參照同辦法第九條) ,出典人自得於屆十年限滿後,向典權人收贖,倘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回贖時典權人得就現存之利益請求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