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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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57、911 條 ( 19.12.26 ) |
典權為占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基於典權所獲之收益與利息不同,不得適用關於利息之規定,出典人於出典後向典權人承租典物,乃另發生之租賃關係,應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其租賃物若為耕作地,果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減少或全無,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得請求減少或免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