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3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3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3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4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57911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典权为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基于典权所获之收益与利息不同,不得适用关于利息之规定,出典人于出典后向典权人承租典物,乃另发生之租赁关系,应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其租赁物若为耕作地,果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减少或全无,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得请求减少或免除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