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3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3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3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32、84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茶桑雖係木本植物,惟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僅以在他人土地上有竹木而使用他人之土地為目的者,始稱為地上權,若其目的在於定期收穫,而施人工於他人之土地以栽培植物,則為耕作,其支付佃租而以永久為目的者,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稱為永佃權,若當事人間定有期限,則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