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3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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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4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832、842 條 ( 19.12.26 ) |
茶桑雖係木本植物,惟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之規定,僅以在他人土地上有竹木而使用他人之土地為目的者,始稱為地上權,若其目的在於定期收穫,而施人工於他人之土地以栽培植物,則為耕作,其支付佃租而以永久為目的者,依民法第八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稱為永佃權,若當事人間定有期限,則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