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際,而有過失之事實,如依法應論過失罪,自應認為獨立之過失犯。

  附福建高等法院原函

  查值人故意犯罪之際,因過失而助成其結果者,依暫行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苟其罪應論過失者,準過失共同正犯論,刑法共犯章關於此點未有明文規,可否認為獨立之過失犯,不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