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3 頁 | |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一條第一項所稱擾亂治安,指其行為危害國家之安寧秩序者而言,如其手段上有殺人、放火等行為,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比較刑法各該本條從重處斷,不生併合論罪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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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3 頁 | |
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一條第一項所稱擾亂治安,指其行為危害國家之安寧秩序者而言,如其手段上有殺人、放火等行為,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比較刑法各該本條從重處斷,不生併合論罪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