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6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6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6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6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6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扰乱治安,指其行为危害国家之安宁秩序者而言,如其手段上有杀人、放火等行为,应依刑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比较刑法各该本条从重处断,不生并合论罪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