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7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7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93 頁 | |
凡有審理事實職權之法院,均得依其職權諭知緩刑,第二審以判決駁回上訴時,當然得諭知緩刑,無待明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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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9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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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審理事實職權之法院,均得依其職權諭知緩刑,第二審以判決駁回上訴時,當然得諭知緩刑,無待明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