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9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79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79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1年9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69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有审理事实职权之法院,均得依其职权谕知缓刑,第二审以判决驳回上诉时,当然得谕知缓刑,无待明文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