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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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36 頁 | |
商會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依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但書之規定,一會員雖只有一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對於被選舉權并無制限,自應依商會法第四十條準用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各代表均有被選舉權,至商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所謂一會員只有一表決權及選舉權者,其一會員所有之表決權及選舉權,於其所派代表不僅一人時,應由其所派之各代表共同行使之,非以其數人中之一人行使表決權及選舉權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