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4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41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4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1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3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联合会之会员代表,依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但书之规定,一会员虽只有一表决权及选举权,但对于被选举权并无制限,自应依商会法第四十条准用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各代表均有被选举权,至商会法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谓一会员只有一表决权及选举权者,其一会员所有之表决权及选举权,于其所派代表不仅一人时,应由其所派之各代表共同行使之,非以其数人中之一人行使表决权及选举权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