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5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5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0 頁 | |
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七條之收受賄賂罪,與大赦條例所謂瀆職罪之性質相同,其僅止假借權勢,向民間勒索財物,而與其職務無關者,自不在同條例第二條不予減刑之列 (參照院字第七八三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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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0 頁 | |
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七條之收受賄賂罪,與大赦條例所謂瀆職罪之性質相同,其僅止假借權勢,向民間勒索財物,而與其職務無關者,自不在同條例第二條不予減刑之列 (參照院字第七八三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