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7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6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7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5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0 页 | |
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七条之收受贿赂罪,与大赦条例所谓渎职罪之性质相同,其仅止假借权势,向民间勒索财物,而与其职务无关者,自不在同条例第二条不予减刑之列 (参照院字第七八三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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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0 页 | |
陆海空军刑法第三十七条之收受贿赂罪,与大赦条例所谓渎职罪之性质相同,其仅止假借权势,向民间勒索财物,而与其职务无关者,自不在同条例第二条不予减刑之列 (参照院字第七八三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