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2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謂結婚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云者,在結婚儀式未規定以前,無論其依舊俗或依新式,但使其舉行結婚儀式係屬公然,一般不特定之人均可共見,即為公開之儀式,至於證人雖不必載明於婚書,但必須當時在場親見,并願負證明責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