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5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5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6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2年2月1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51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982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所谓结婚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云者,在结婚仪式未规定以前,无论其依旧俗或依新式,但使其举行结婚仪式系属公然,一般不特定之人均可共见,即为公开之仪式,至于证人虽不必载明于婚书,但必须当时在场亲见,并愿负证明责任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