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4 頁 | |
縣保衛團法第五條第五款所稱之學校,係指依教育行政法規所組織之學校而言,如民眾學校合於法規之組織,則其肄業之學生,自應認為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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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保衛團法第五條第五款所稱之學校,係指依教育行政法規所組織之學校而言,如民眾學校合於法規之組織,則其肄業之學生,自應認為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