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6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2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土地徵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服縣或市徵收審查委員會之議定,得訴願於省政府,係對於訴願管轄之一種特別規定,至其訴願書之程式,被訴願機關之答辯及受理訴願官署之決定,暨其他一切程序,該法既無特別規定,自應一律適用訴願法之規定,如不服省政府決定者,仍應比照訴願法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許其提起再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