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7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7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9 頁 | |
院字第一七一號指令,雖指在執行中或未執行時而言,但犯罪在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者,其罪刑均因赦免而消滅,是赦前已經執行終了者,亦應視同一律,准予復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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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8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9 頁 | |
院字第一七一號指令,雖指在執行中或未執行時而言,但犯罪在民國二十一年三月五日以前,其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者,其罪刑均因赦免而消滅,是赦前已經執行終了者,亦應視同一律,准予復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