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之財產如已被沒收撥作公用,或撥給其他機關應用有年,并經改造者,即可認為已經處分,至乙之財產沒收後縱已定期租賃與人,且由承租人將其建築物改造,其財產仍應發還,但乙應承受原租賃契約上出租人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