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8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8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72 頁 | |
民事訴訟法僅有土地管轄之區別,而無事物管轄之區別,故該法第二十九條所謂移送之裁定,自係專指關於土地管轄之移送裁定而言,若因沿用舊法而有關於事物管轄之移送裁定,自不適用民訴法二九條,而應依通常法例,下級法院不得違背上級法院之法律上見解,上級法院不受下級法院裁判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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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4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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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僅有土地管轄之區別,而無事物管轄之區別,故該法第二十九條所謂移送之裁定,自係專指關於土地管轄之移送裁定而言,若因沿用舊法而有關於事物管轄之移送裁定,自不適用民訴法二九條,而應依通常法例,下級法院不得違背上級法院之法律上見解,上級法院不受下級法院裁判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