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88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88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88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4月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772 页 | |
民事诉讼法仅有土地管辖之区别,而无事物管辖之区别,故该法第二十九条所谓移送之裁定,自系专指关于土地管辖之移送裁定而言,若因沿用旧法而有关于事物管辖之移送裁定,自不适用民诉法二九条,而应依通常法例,下级法院不得违背上级法院之法律上见解,上级法院不受下级法院裁判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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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仅有土地管辖之区别,而无事物管辖之区别,故该法第二十九条所谓移送之裁定,自系专指关于土地管辖之移送裁定而言,若因沿用旧法而有关于事物管辖之移送裁定,自不适用民诉法二九条,而应依通常法例,下级法院不得违背上级法院之法律上见解,上级法院不受下级法院裁判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