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9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9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4 頁 | |
原告之訴訟標的,曾經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固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此項之訴,在該法施行前,已依民事訴訟條例第二百九十條第七款以判決駁斥,雖在上訴中該法業已施行,如上訴審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依該法第四百十五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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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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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之訴訟標的,曾經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固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此項之訴,在該法施行前,已依民事訴訟條例第二百九十條第七款以判決駁斥,雖在上訴中該法業已施行,如上訴審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依該法第四百十五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