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8 頁 | |
在區長民選未實行以前,由行政官廳所委任之區長,係屬行政官吏,應受官吏服務規程第九條之限制,不得兼任商會執監委員。
←司法院院字第9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1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8 頁 | |
在區長民選未實行以前,由行政官廳所委任之區長,係屬行政官吏,應受官吏服務規程第九條之限制,不得兼任商會執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