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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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0 頁 | |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三條,係對於非屬中央主管機關監督之民營公用事業,定其所屬之監督機關,該條例所謂之監督機關,與主管機關本係兩事,參閱該條例第六條、第十六條便可明瞭,至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組織法規定,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其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者,於該長官執行上述事務,自仍有監督之責,若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則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