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4 頁 | |
初判判決既經被告依法上訴,應由上訴審法院逕行第二審審判,其依覆判程序而為之判決自屬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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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判決既經被告依法上訴,應由上訴審法院逕行第二審審判,其依覆判程序而為之判決自屬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