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2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2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2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7 頁 | |
縣保衛團軍事訓練員,既從事於公務,無論聘任、委任均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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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保衛團軍事訓練員,既從事於公務,無論聘任、委任均為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