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各縣清鄉人員,由縣政府依清鄉條例選派者,應認為公務員。

  (二)甲公務員於非職務內事務有所收受,不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但既向有識務之乙公務員關說案情,應視有無向乙行賄,及其收受時有無詐欺行為,分別依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九第三項及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