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2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2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3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10 頁 | |
檢察官對於呈訴不服案件,於辯論中得以言詞陳述理由,故送審時如已以檢察官名義聲明上訴,雖未加附理由,并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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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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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對於呈訴不服案件,於辯論中得以言詞陳述理由,故送審時如已以檢察官名義聲明上訴,雖未加附理由,并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