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2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2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9 頁 | |
查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係概括的規定,參以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七條關於地方官轄之無罪判決,應送覆判,至同條例第四條并不以有罪判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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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係概括的規定,參以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三十七條關於地方官轄之無罪判決,應送覆判,至同條例第四條并不以有罪判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