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8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92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92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92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809 页 | |
查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系概括的规定,参以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三十七条关于地方官辖之无罪判决,应送覆判,至同条例第四条并不以有罪判决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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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2年6月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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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覆判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项系概括的规定,参以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第三十七条关于地方官辖之无罪判决,应送覆判,至同条例第四条并不以有罪判决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