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4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5 頁 | |
院字第七百七十一號解釋,係對被誣告人在普通法院限制其聲請再議之權,與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中國法院之協定第五條渺不相涉,依該條規定,關係人既有起訴權而被誣告人與誣告事件又不能謂無關係,被誣告人自得據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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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4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7月2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25 頁 | |
院字第七百七十一號解釋,係對被誣告人在普通法院限制其聲請再議之權,與上海公共租界內設置中國法院之協定第五條渺不相涉,依該條規定,關係人既有起訴權而被誣告人與誣告事件又不能謂無關係,被誣告人自得據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