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0、1123 條 ( 19.12.26 ) |
男女訂有婚約,當未結婚時,對於其父母不生親屬關係,設女因事故預居男家,未行婚禮,男若死亡,其婚約當然消滅,惟女與男之父母,若原有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即應視為家屬。
←司法院院字第95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5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70、1123 條 ( 19.12.26 ) |
男女訂有婚約,當未結婚時,對於其父母不生親屬關係,設女因事故預居男家,未行婚禮,男若死亡,其婚約當然消滅,惟女與男之父母,若原有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思,即應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