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1 條 ( 19.12.26 ) |
配偶為禁治產人第一順序之監護人,雖為法所明定,但其權利顯與禁治產人利害相反時,自應以次位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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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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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11 條 ( 19.12.26 ) |
配偶為禁治產人第一順序之監護人,雖為法所明定,但其權利顯與禁治產人利害相反時,自應以次位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