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6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6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8 頁 | |
官吏因執行職務遭不可抗力之天災事變以致死亡者,固合於官吏卹金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所謂之因公亡故,其因病致死之原因與執行職務有因果聯絡關係者,亦合於該條例所謂之因公亡故,至於該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所在職二字,係指從事於公務之職員,其以前之服務機關與最近服務機關是否相統屬,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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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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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因執行職務遭不可抗力之天災事變以致死亡者,固合於官吏卹金條例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所謂之因公亡故,其因病致死之原因與執行職務有因果聯絡關係者,亦合於該條例所謂之因公亡故,至於該條例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所在職二字,係指從事於公務之職員,其以前之服務機關與最近服務機關是否相統屬,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