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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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6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41 頁 | |
(一)縣教育會職員之選舉,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區教育會代表每一人有一表決權之規定,其法定人數自應為全體代表之過半數。
(二)出席縣教育會之區教育會代表,依上述施行細則同條之規定,其任期為一年,如任期已滿未被連選,不得再行出席參加第二屆教育會職員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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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教育會職員之選舉,依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區教育會代表每一人有一表決權之規定,其法定人數自應為全體代表之過半數。
(二)出席縣教育會之區教育會代表,依上述施行細則同條之規定,其任期為一年,如任期已滿未被連選,不得再行出席參加第二屆教育會職員之選舉。